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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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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有关规定,现将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详见附件)予以发布。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8511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因市政公用公共利益的需要,柯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122日作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17〕第163号),同日予以公告并附《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42天,自2018115日起至2018225日止。 

  被征收人孙大年位于衢州市车站路劳动路81单元501室(现地名:劳动路1691单元501室)的房屋在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了确保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孙大年位于衢州市车站路劳动路81单元501室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附件)。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柯政征补字〔2018〕第15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8511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柯政征补字〔2018〕第15 

  被征收人:孙大年,男,19571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营街84号,身份证号330802195712184019 

  被征收房屋地址:衢州市车站路劳动路81单元501室(现地名:劳动路1691单元501室)。 

  因市政公用公共利益的需要,柯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12 2日作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柯政发〔2017〕第163号),同日予以公告并附《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范围为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42天,自2018115日起至2018225日止。 

  被征收人孙大年位于衢州市车站路劳动路81单元501室的房屋已列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系混合结构。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为597355元(不含装修、附属物价值)。201815日,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嗣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初评结果报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及其代理人孙文彦进行了多次商谈,均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417日报请本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出了关于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孙大年的补偿决定方案》 

  一、货币补偿及相应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55平方米×10861/平方米=597355元(详见评估结果报告,报告编号:Z-LD-17-007); 

  (二)搬迁费:2000元; 

  (三)临时安置费:55平方米×15/月×12个月=9900元; 

  (四)配合调查评估奖:0元; 

  (五)按期搬迁腾空奖励:0元; 

  (六)单元(组)奖、楼幢(片)奖:0元; 

  (七)货币化安置奖励:0元; 

  (八)超容积率补偿:0元(详见评估结果报告,报告编号:Z-LD-17-007); 

  (九)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3款之规定,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合计:609255元【不含第(九)项】。 

   二、产权调换及相应标准 

  (一)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55平方米×10861/平方米=597355元(详见评估结果报告,报告编号:Z-LD-17-007); 

  2、搬迁费:2000元×2=4000元; 

  3、临时安置费:55平方米×15/月×6个月=4950元(暂按6个月计,具体在安置房交付时据实结算); 

  4、配合调查评估奖:0元; 

  5、按期搬迁腾空奖励:0元; 

  6、单元(组)奖、楼幢(片)奖:0元; 

  7、超容积率补偿:0元(详见评估结果报告,报告编号:Z-LD-17-007); 

  8、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3款之规定,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合计:606305元(不含第8项)。 

  (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1、产权调换房屋:坐落于衢州市兴华西苑33-2-201,现房;建筑面积为:58.81㎡(另储藏间:5.15㎡);结构:混合;房屋用途:住宅。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为:574599元(详见安置房屋评估结果报告,编号:兴西17-L18)。 

  (三)价差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差结算款31706元。 

  若被征收人对本区政府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不满意的,可另行在产权调换房屋的剩余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信息及价值详见《2017年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屋评估价格公示表一(兴华西苑)》《2017年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屋评估价格公示表二(锦西家园)》《2017年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屋评估价格公示表三(公园世家)》。被征收人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价差。 

    

  本区人民政府对上述补偿决定方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并已将关于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孙大年的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经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多次做工作,被征收人要求根据实用面积进行补偿且要求提高补偿价格,其要求均不符合《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多次做工作,双方无法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且被征收人收到关于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孙大年的补偿决定方案》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为了保证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区人民政府就孙大年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车站路劳动路81单元501室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孙大年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车站路劳动路81单元501室的房屋,按照《衢州市区劳动路16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一)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可获得的补偿:606305元(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该补偿款于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即可支付,用于抵偿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多还少补。 

  (二)本区政府确定衢州市兴华西苑33-2-201(现房)作为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8.81㎡(另储藏间:5.15㎡);结构为混合;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价值为574599元。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31706元(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人经催告未前来办理房屋移交、结算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提存机关提存前述差价款。 

  二、限被征收人孙大年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与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衢州市车站路劳动路81单元501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移交手续。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本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衢州市车站路劳动路81单元501室(孙大年)征收补偿表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8511  

    

    

附件 

衢州市车站路劳动路81单元501室(孙大年)征收补偿表     

补偿方式

补偿决定补偿标准(元)

合计

被征收房屋价值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暂按6个月计,具体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据实结算)

配合评估奖

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单元(组)奖、楼幢(片)奖

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暂未评估

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产权调换

606305

597355

4000

495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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