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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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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D01-2016-0001  

关于印发衢州市柯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柯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3 

    

  衢州市柯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衢州市柯城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区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 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设立宗旨是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推进全区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投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区政府重点扶持的工业主导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业等产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改革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衢州市柯城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副区长任副主任,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旅游局、农业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电商办、双港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第七条  授权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衢州市柯城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以工商注册为准)。 

  第八条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产业基金管委会的要求,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研究确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和设立子基金,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为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条  产业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关于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研究提出产业基金投资方向,组织对基金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审议,向基金管委会提出决策建议,协调基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或修改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对区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对确定的投资合作项目开展章程或合伙协议拟定、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做好基金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部门主管产业的发展方向,每年动态提出拟投资项目,负责相关领域企业(社会资本)基金申报,提供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制定或修改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并做好行业相关子基金等基金公司的参股投资工作。 

  第四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府引导。遵循产业发展规律,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二)市场运作。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运行,委托专业团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四)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采取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为主,直接股权投资为辅的方式进行投资。 

  (一)阶段参股。产业基金通过参股的方式,与国有资本、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各类子基金。 

  (二)跟进投资。产业基金在社会资本投资企业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 50%),以同等条件共同对企业进行投资。 

  (三)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区内企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  因运作需要或项目条件成熟时,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运行情况退出全部或部分股份。退出方式包括协议退出、公开转让退出、上市退出和清算退出等,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在银行设立结算账户,其资金存放、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得用于房地产、贷款、期货和其它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不得用于投资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以基金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或社会资本在我区投资项目需申请区产业基金投资的,可向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也可向管委会办公室直接申请。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投资决策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各环节。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所投项目风险大小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自身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基金公司。 

  第二十二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资金使用经营财务状况,及时预判风险事项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管理委员会提出解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 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 

    

  第六章 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基金公司应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认真研究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产业发展信息和投资需求,组织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项目投资时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区内产业。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二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设立规模的 30%;子基金投资柯城区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该子基金规模的40%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获得的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方式所获得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事先约定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三十一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基金公司应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区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经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公司须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项或特殊事件,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及时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七条  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基金公司、子基金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区产业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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