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8日
柯城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力度,加快实施《柯城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除险安居”行动计划》,推进我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全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避让搬迁原则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坚持“以人为本”的防灾理念,按照“主动减灾、积极防灾”和“避让搬迁为主,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要求,遵循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应搬必搬的原则。
二、避让搬迁范围
经柯城区人民政府确认的由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在我区开展的农村山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项目划定的危险区范围。
三、避让搬迁对象
(一)避让搬迁对象为地质灾害危险区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家庭常住人口(以户口薄的家庭成员为准),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在册农业人口;
2. 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3. 因就学转为非农户口的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4. 服刑人员;
5. 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尚未迁入的农业人口;
6. 避让搬迁项目公告前出生人员(公告前死亡人员不计入);
7. 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相关人员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收回被骗取资金,并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已经享受过农民异地搬迁、地质灾害点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
2. 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3. 以套取扶持政策为目的,将户籍关系迁入搬迁范围的;
4.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搬迁方式和标准
(一)搬迁方式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安置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采取迁建安置方式。即在政府确定的安置点按照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模式组织农民实施迁建,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二)迁建标准
4人(含)以下的户申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5人(含)以上的户申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五、人口核定
搬迁户的建房审批参照农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迁建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的,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
(二)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正在服刑人员;
(三)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四)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户政策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形。
六、避让搬迁政策
经确定,确认为避让搬迁对象的,按照下列标准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人口补助: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省级政府批准核定的避让搬迁对象1.5万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建筑物拆除奖励:
1. 合法建筑物:泥木、砖木结构建筑物按照400元/㎡标准奖励,砖混结构建筑物按照800元/㎡标准奖励;
2. 临时安置补助:按照搬迁避让户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不高于每月6元/㎡的临时安置费,共计12个月。
(三)搬迁进度奖励:搬迁户在2017年6月20日前撤离并签订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并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7月20日前房屋腾空并交付的,每户再奖励1万元。
(四)搬迁户中涉及到装修的相关补助,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原有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继承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建筑物拆除奖励、建筑物装修补助、搬迁进度奖励和合法宅基地退出补助(根据房屋垂直投影面积和房前屋后面积据实计算,按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它政策不享受。
(六)已搬迁农户且已享受过搬迁政策但房屋未拆除的,一律拆除。
(七)搬迁户退出的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如符合申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参照《柯城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七、避让搬迁程序
(一)公示公告。柯城区人民政府在避让搬迁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村公示栏内公示地质灾害危险区红线范围,并由乡(镇)负责将告知书送达搬迁户。
(二)对象资格确认。避让搬迁红线范围内的农户,要提供本户资格审查的有关证件材料;各乡(镇)对申请避让搬迁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分别在乡(镇)、村公示。
(三)签订协议。各乡(镇)根据搬迁计划,与搬迁户签订避让搬迁协议,腾空房屋及附属用房,需拆除原屋面积和相关补助、奖励情况,分别在乡(镇)、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除险安居”领导小组备案,同时交回不 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房屋拆除。各乡(镇)作为实施主体,需科学组织拆除行动,确保及时、安全的拆除房屋,并报不动产权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报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除险安居”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五)补助款支付。区财政根据经各乡(镇)审核、报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除险安居”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搬迁名单及搬迁费用结算清单拨付相关费用到乡(镇)。
乡(镇)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后,支付各项费用总和的50%;搬迁户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后,付清余款。
(六)安置地选址。由乡(镇)、村统一负责做好安置地的选址工作,优先安排新型农民集聚点;无法安排在集聚点的,可选择本村的空闲地进行安置,原则上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少占用耕地。乡(镇)需做好新选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搬迁户自行落实建设用地进行安置的,由乡(镇)给予农户适当补助。
(七)房屋置换。避让搬迁农户无能力建房的,经乡(镇)审核认定后允许搬迁户与地质灾害危险区红线范围外的其它农户进行置换房屋;置换后,原搬迁户限额内补助奖励等政策转由置换户享受,原搬迁户不再享受。
八、资金使用管理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资金由相关部门积极争取省、市等上级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保障工作,严格专款专用。
九、附则
本办法只适用于地质灾害隐患避让搬迁户,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