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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府复决字 [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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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柯府复决字 [2017]6

 

申请人:彭鹏,男,19817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月河镇张堂村张老庄82号。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建立,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结案回复的行为违法,于20175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6126日申请人以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且未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月23日作出《关于对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立案查处,但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办案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2016126日向其书面投诉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设在天猫经营的莱尔户外专营店内销售的“运动手套”产品宣传页面使用了违法的广告用语。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关于对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柯市监函〔2016144号)回复了申请人,告知已立案。该案于20173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举报人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于同月20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月31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对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一事的查处情况。45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柯市监函〔201740号),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结果及查询方式,47日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认为已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结案回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612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并于1223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将对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立案查处。201736日被申请人对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柯市监案字〔201733号)。后被申请人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结果及查询方式,并通过邮寄于同月7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关于对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柯市监案字〔2016114号),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柯市监函〔201740号)、EMS邮寄快递单存根、EMS快递查询详情,本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柯市监案字〔201733号)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于201736日对衢州莱尔商贸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同年47日被申请人寄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其中已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结案情况及相关情况查询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于投诉举报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具名投诉举报人,但上述条款未规定告知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嫌疑人已经予以立案并予以行政处罚,且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综上,被申请人并不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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