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衢柯府复决字 [2017]7号
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鸿运畜禽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坦上村136号
主要负责人:郑洪生 职务:社长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白渡村
法定代表人:王青 职务:乡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决定的不履职行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本机关于同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同月14日,申请人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 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