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衢柯府复决字[2017]9号
申请人:罗建中,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祝村5-42号。
申请人不服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建筑物的处理和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是对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建筑物的处理及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要求予以赔偿。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于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予以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