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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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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具体缴费是怎样安排的?

  答:城乡居保仍旧实行按年缴费。根据实际情况,我区从2015年起对缴费工作进行了调整,具体是:1月1日至3月25日为缴费档次变更期,4月1日到8月20日为缴费期。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扣款前及时选择或变更缴费档次,领取待遇的人员不能变更缴费档次和补缴费用。

  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区农商行代扣缴费方式,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切记要到区农商行各网点签订委托代扣款协议,同时存足费用备扣。

  4、我原来在衢江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去年10月户口迁到了柯城,也把参保关系转到了柯城,可我去年的保费没交,是否可以补缴?

  答:可以。在各个不同参保地之间有中断缴费的,可以申请补缴。

  5、城乡居保到龄后,本人不愿缴满15年,怎么办?是否强制注销?

  答:居保参保人员满60周岁时,因为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可以申请补缴。若不愿补缴的,可以选择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未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不会强制注销。

  6、对哪些特殊群体可以实行缴费优惠?如何申报和变更?

  答:对持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按1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给予50元补贴。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也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增加个人缴费。

  新增成为重残或低保的参保人员,应在确定为重残或低保的次年缴费档次变更期(即1月1日至3月25日),持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乡镇劳保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同样,已在享受重残或低保补贴政策的参保人员,应该在被确定不属于重残或被取消低保资格的次年缴费档次变更期内申报,改按正常人员缴费。

  7、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可否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目前标准是2000元。

  8、城乡居保参保后,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完成缴费的人员死亡,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答:已办理参保登记,但未完成缴费的,不算是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死亡不能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9、参保缴费期间人员(即未开始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从什么时间点开始执行?2014年7月11日前死亡人员是否享受?

  答:参保缴费期间死亡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费是新规定,从2014年7月11日起实施。因此,参保人员在2014年7月11日(含)之后死亡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费,在此日期前死亡的未领取待遇人员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

  10、既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如何计发?

  答:重复参保情况下参保人死亡,丧葬费也只能享受一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文件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保或居保的个人账户应分别按各自制度规定作一次性处理。城乡居保政策规定: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1、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保费由政府代缴,待遇未领取前死亡的,个人账户如何继承?是否有丧葬费?

  答:低保、重残等特殊人员保费虽然由政府代缴,但也属于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死亡后可以继承,一次性丧葬费享受标准也跟普通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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