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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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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居民养老保险对待遇领取条件有什么规定?

  答:凡具有我区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2014年7月11日后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必须满15年。

  2014年7月11日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13、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 缴费年限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如,某参保对象,1954年10月出生,2014年10月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另外老农保转入城居保折算年限2年,那么其缴费年限总共有17年,其缴费年限养老金应是30+5×2=40元。

  14、我原来户口是江西的,在江西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户口迁到了柯城,那能否把养老保险关系也一起转过来?怎么转?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所以,如果您还处在缴费期间,则需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一起转到我区;如果您已领取待遇,则不需要转移,继续在原户口所在地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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