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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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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在参保缴费时间内参保的居民,中途还可以参保吗?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在当年规定时间内缴纳次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特殊情况中途需办理参保,持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向区社保局申请办理中途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但待遇享受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退役军人、大中专毕(结)业生、归正人员、婚嫁等其他迁入人员可在当年落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当年12月份出生或参保缴费期未及时登记户口的新生儿,在次年参保(出生后3个月内)可一次性办理出生当年及次年缴费手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的3个月内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4)超过以上3种情形规定期限以及按规定应该正常参保而未参保人员,年度内要求中途参保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后第4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4、听说2015年门诊报销待遇有调整了,具体待遇是怎样的?

  答:在统筹区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纳入医保报销的费用,在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按50%报销;其他二级以下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诊按40%报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基金支付7元。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年度内报销有效限额为1500元。未联网、未实时结算以及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举例:小王在衢州市人民医院看门诊发生有效额500元因衢州市人民医院是三级医院,所以只报销了普通门诊诊查费7元。如果他是在乡镇卫生院则报销500×50%=250元,如果是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则报销500×4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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