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统计局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 〔2013〕3号)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柯政发 〔2013〕43号)要求,我区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柯城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柯城区统计局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6091个,比2008年末(对比年份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221个,增长57.4%; 产业活动单位6906个,增加2519个,增长57.4%; 个体经营户31843个,增长54.1%,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有工商或民政证照,下同)18877个,增长29.7%(详见表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065个,占33.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18个,占16.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67个,占12.3%。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951个,占53.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258个,占13.4%; 住宿和餐饮业3379个,占10.6%(详见表2)。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29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7个。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4452个,比2008年末增加1797个,增长67.6%。其中,内资4438个,占99.7%;港、澳、台商投资5个;外商投资9个。(详见表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0754人,其中女性51450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6573人,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9237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21972人,占16.8%; 批发和零售业20392人,占15.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8563人,占14.2%。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3113人,占43.2%;住宿和餐饮业11882人,占15.5%;制造业10235人,占13.9%(详见表4)。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1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7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788.0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18.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81.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425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5.5%。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0398人,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91.02亿元。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2个,从业人员98人,资产总计0.04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3.1%,比2008年末提高了4.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9.6%,下降了2.4个百分点;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7.3%,下降了2.1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7.7%,下降了15.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18.2%,提高了5.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14.1%,提高了10.0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6.1%,第三产业占83.9%。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9.7%,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0.3%。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7.6%,第三产业占92.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6.4%,第三产业占83.6%。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