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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柯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柯政办发〔2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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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柯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柯城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包括: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专业人员及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区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区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五)组织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如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计划、科技创新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成绩显著,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以上等次的。
  第十条 区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二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奖金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3万元。有重大科技贡献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3—5万元。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申报:
  (一)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二)经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区属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人、候选项目,并客观公正地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对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果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内容在《今日柯城》、“数字柯城网”和“柯城工业科技110”网上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署名方式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与候选人、候选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按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独立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情况汇总后,确定每个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评审结果,并报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复审。
  各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将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在《今日柯城》、“数字柯城网”和“柯城工业科技110”网上公示10天,并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获奖的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九条 对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归属单位,奖金不少于70%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本区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对获得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可以按1∶1的比例进行匹配奖励;
  (五)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五章 争 议
  第二十一条 对已评定的奖励结果应当即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为争议期,对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此期间可如实地反映情况和阐明异议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已评定的奖励结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异议项目名称、获奖等次、主要异议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涉及获奖项目的知识产权(含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及名次安排)争议问题,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争议受理部门。
  第六章 奖励和罚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产业化项目,经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得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的课题组成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柯城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其他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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