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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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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柯政发〔201486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推进我区文化强区建设,提升区域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21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根据实际需求逐年递增。

  (二)鼓励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对入驻园区的文化企业,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以上的,年租金超过30万元的,经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5%的租金补助,3年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及以上的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柯城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2%1.5%1%给予补助(生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的文化产业项目,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方面可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减免,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

  (四)支持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对经认定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重点原创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等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文化创意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级及以上资助的,给予11配套补贴。

  (五)推动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企业参加市、区组织的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会等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博览会,对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同一博览会每家企业最高享受3个标准摊位补助,已享受国家、省、市补助的不再予以补助。对出口区文化产品的企业,根据其出口产生的效益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不同,给予一定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对民办的博物馆、图书馆、音乐厅、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造价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开放一年后,按5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园配套的文化相关场馆,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运营补助。对民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建筑物兴办上述场馆,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正式对外开放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依法设立的上述场馆,每年对外开放300天以上的,按50/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七)扶持民营文艺团体。鼓励文化馆(站)、社区服务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支持民营文艺团体及组织参与文艺表演剧(节)目、图书阅览、博物馆展览、影院放映等流动文化服务的政府采购竞争,享受“送戏下乡”政策补助。积极吸纳民间资本以冠名、合作、承办、捐赠等形式,参与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等流动文化服务网点建设。对新设立的民营文艺团体(20人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民营文艺团体每年开展活动、演出40场次以上,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给予奖励补助3-5万元。

  (八)鼓励民间资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开发。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传统文化、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对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柯城进行产业开发,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生产性保护”非遗类项目,其参加各类对外宣传、展示、交流等重大活动给予扶持资助。

  (九)大力扶持原创影视、动漫等创意产品。企业投资创作,由本区申报,经批准在中央和省级卫视台播出的原创动画片,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动漫版权出口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独立投资制作,本区申报,经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省级卫视首播的,最高给予每部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独立投资制作,本区申报,经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播的原创电影,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150万元。对企业投资创作,本区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政府一等奖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80万元、40万元。对企业投资创作,经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企业1020万元。对企业投资创作,获国家级、省级以上政府一等奖的其它文化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和10万元。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税收优惠政策

  (十)实施税收扶持奖励政策。新办文化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缴8万元以上的,从开办年度起3年内新增的所得税、营业税所形成的区留成部分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全额补助;年实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首次达到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

  (十一)实施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税政策。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实施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税政策。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实施企业、园区酌情减税政策。对文化企业及文化产业园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土地保障政策

  (十四)优先提供文化企业用地。区别对待文化产业投资项目用地和一般工业用地,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用地指标要优先安排,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十五)鼓励盘活利用土地和房产资源。积极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产权单位,在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前提下,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或基地。经认定,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文化创意经营活动的,暂免土地收益金;对不改变土地用途,拆建原建筑物临时从事文化创意经营活动的,减半征收土地收益金,即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价格一次性缴纳临时改变用途土地收益金。

  (十六)实施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列入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如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一事一议定价。对入驻本区经认定的动漫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三年内需购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价格可给予适当优惠,采取一事一议定价。

  四、附则

  (十七)本政策中涉及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等。具体以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规定为依据认定。

  (十八)实行重大问题“一事一议”。对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和特殊政策问题,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对同时符合多个产业相关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九)实行政策享受申报核准制度。凡符合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

  (二十)享受本政策的文化企业注册经营地要求在柯城,缴纳的税款纳入柯城区地方分成,并且无偷税、欠缴税费、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严重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起实施,原有文化政策正常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493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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