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意见受理时间:2015年5月15日到2015年5月22日,联系人:周建忠,联系电话:3861782。
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柯城实际,制定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
二、农房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辖区内村庄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柯城区村庄布点规划修编(2014—2030年)》,农民建房按禁建村、限建村、集聚村3类实行规划管理。
(一)禁建村。禁止农民新建、拆建、改扩建,符合建房条件的,统一纳入规划指定的集聚点审批建房。
(二)限建村。农民建房可通过盘活、整合宅基地资源新建、拆建、改扩建。农民建房选址应在规划划定的边界线内,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三)集聚村。除可按限建村要求报批建房外,符合建房条件,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户(含周边禁建村和限建村),统一纳入集聚点审批建房。
四、村庄规划应将以下区域纳入控制范围,禁止农民建房:
(一)国道、省道以及石华线两侧各5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县乡道两侧,除按照规定退让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至少再退让5米作为绿化带控制范围。城镇、集镇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要求控制。
(二)铁路、电网等重要基础设施廊道两侧,按照相关规定控制。
(三)衢江、乌溪江、常山港、江山港、石梁溪、庙源溪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50米。大俱源溪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30米。石室堰等其他河道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20米。
(四)风景名胜区、4A级以上景区、城市出入口、古建筑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五)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控制的区域。
五、农民建房必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原则,农民建房户、建房人口、建房面积和规划控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六、农民建房按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区管转用的程序执行。航埠镇、石梁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规划分局审批。
七、规划分局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负责村庄建设规划的审查上报、监督管理。国土分局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农民建房用地指标落实、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建房的管理主体,负责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可按简便、快捷的原则出台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八、本意见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农民建房实施细则。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