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征收人:
因礼贤街、双港路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6年8月3日,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礼贤街、双港路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柯城区政府门户网站(www.aqzaad.com)、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kcjs.gov.cn)、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网站(www.kczqb.org.cn)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9月21日。
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以及召开部分被征收人座谈会的方式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答复、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实名反馈意见电子邮件 3 封,收到实名反馈意见来信 0封,接待实名来访反馈意见 50人次,召开部分被征收人座谈会五场(参加人数合计 73人)。总共收集到反馈意见和建议112条,具体有以下几类:
1、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确定问题
2、关于三未认定问题
3、关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选定问题
4、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确定问题
5、关于申请公租房问题
6、关于提高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7、关于要求效仿水亭门项目增加特别奖励问题
8、关于单元(组)楼幢(片)完全签约奖是否取消捆绑问题
9、关于减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0、关于3%购房补助兑现期限、兑现对象问题
11、关于退还物业维修基金问题
12、关于土地收益金缴纳主体问题
13、关于要求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结算给予优惠的问题
二、相关意见的答复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柯城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1、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确定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应当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2、关于三未认定问题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执行。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应认定依据并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提交联合确认小组调查、认定和处理。
3、关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选定问题
根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规定,本项目提供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位于兴华西苑(现房)、锦西家园(期房);用于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位于白云小区(现房)。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选房的原则是“先签协议的优先选房”,同时将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制定优先选房办法,具体详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选房办法》。
4、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确定问题
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5、关于申请公租房问题
依据《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安排。
6、关于提高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5〕24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助奖励标准均按照此政策执行。该补助奖励标准关于“临时安置费”明确规定,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以下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与市区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项目标准一致。
7、关于要求效仿水亭门项目增加特别奖励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5〕24号)的规定执行。该补助奖励标准没有关于“特别奖励”的奖项。市区水亭门历史街区保护利用项目的房屋收购设有“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特别奖”,该项奖励措施仅适用于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房屋收购,水亭门历史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无该项奖励。
8、关于单元(组)楼幢(片)完全签约奖是否取消捆绑问题
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5〕24号)第五条第(三)项关于“单元(组)楼幢(片)完全签约奖励”的规定,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单元(组)楼幢(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9、关于减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10、关于3%购房补助兑现期限、兑现对象问题
目前市级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新政策将在近期施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认真贯彻实施。
11、关于退还物业维修基金问题
对于已经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后,物业维修基金余额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申请。
12、关于土地收益金缴纳主体问题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65号)第二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系土地收益金收取对象。
13、关于要求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结算给予优惠的问题
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其他补助和奖励)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价差。
三、方案内容更正
原征求意见稿中安置房源“锦西家苑”系打印错误,应为“锦西家园”,现予以更正。
非常感谢被征收人提出宝贵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该补偿方案可操作性较强,故无需进一步修改。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