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集聚安置办法(试行)》予以公示,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1月3号17:00前书面反馈至柯城国土分局谢建平处。
联系人:谢建平
联系电话:3024499 传真:3026635
衢州市柯城区国土分局
2016年10月28日
《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农民集聚安置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集约用地、改善生态环境,以人口集聚为导向,重构农民建房管控体系,消除城乡居民住宅房屋安全隐患,促进人口有序转移、精准集聚,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步伐,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按照“规划引领、分级引导、块状集聚、突出城镇”的总体思路,以公寓和房票为主,以迁建为辅的安置原则,鼓励村庄整体搬迁、集中安置,鼓励土地山林规模流转,力争实现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 “愿搬尽搬”。
二、安置对象
(一)符合现行建房条件的农户。
(二)符合下山脱贫异地搬迁条件的农户。(扶贫重点村中居住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发展潜力有限,自愿搬迁的农户;非扶贫重点村中10户(含)以下自然村、20户(含)以下的无通道路规划的自然村的农户)。
(三)经国土部门认定、需要避让搬迁的地质灾害点的农户。
(四)自愿退出名下合法拥有宅基地且自愿搬迁到安置小区的农户。
(五)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所需安置的农户。
(六)经认可的需要安置的其它农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安置对象:
(一)原有住房因拆迁或宅基地换公寓等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或已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农户。
(二)将宅基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出售、出借、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符合分户条件,但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面积标准的。
(四)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房,未组成新家庭的。
(六)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申请并批准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有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迁建安置三种,农户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其中的一种。
(一)公寓安置。在政府确定的集聚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建设公寓用于安置。
(二)房票安置。安置农户在中心城区或集镇购买商品房的适用房票安置方式。
(三)迁建安置。在政府确定的集聚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模式组织实施的农民安置方式,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
四、安置标准及面积
(一)公寓安置户型、面积及价格。
1.公寓为多层或小高层(具体以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2.安置面积:规控区外安置面积按照1人户70 m2;2人及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40 m2安置面积,即:2人户110 m2,3人户150 m2,4人户190 m2,以此类推;规控区外到规控区内安置的,安置房面积按照1人户70 m2,2人及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40 m2安置面积,封顶安置面积150 m2。
安置户原有旧房经相关部门鉴定有保留价值的,办理产权变更,收归村集体,无保留价值的限期拆除。
3.公寓价格:在安置面积标准以内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少于安置面积部分按房票价格予以补偿。
(二)房票安置标准。
1.房票安置面积视同公寓安置面积。
2.房票价格参照申请人所在区域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扣除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后确定。
(三)迁建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面积4人(含)以下的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5人(含)以上的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限建村农户审批建房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安置户、安置人口的认定
(一)满足以下分户条件,且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1.父母原则上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的,按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已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外生育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
2.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生)、正在服刑人员。
3.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4.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5.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形。
六、安置补助政策
(一)选择公寓、房票安置享受以下补助。
1.合法宅基地退出补助。根据房屋垂直投影面积和房前屋后面积据实计算,按100元/㎡给予补助。
2.安置对象现有房屋由所在区域乡镇(街道)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拆除。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
(1)违法违章建筑;
(2)应拆未拆的旧房;
(3)超过批准面积擅自扩建部分的房屋;
(4)自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规划控制、征地、拆迁等公告后,擅自搭建、新建、改建的房屋及架设的各类设施;
(5)居民或非本地农民非法购买当地农民房屋或非法购买土地私自建设的房屋;
(6)改变用地性质及其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情形。
3.根据国家政策可享受补助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选择迁建安置,根据国家政策可享受补助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七、审批管理
(一)申请受理。需安置的农户,应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所在村委会统一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查。安置农户在取得任何一种形式的安置前必须先行拆除现有住房,并及时办理房产、土地注销登记。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需要,确实难以拆除的,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公证处公证的双方协议,办理房产和土地变更登记,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处置。
(二)现场调查。当地乡(镇)政府依申请及时组织联合调查和集体会审,并将结果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情况和集体会审结果,确定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实施。由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办、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户拆除现有住房、签订农民集中建房承诺书及提供购房合同,经乡(镇)上报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后予以发放相关补助。
八、安置户依法享有的权益
(一)安置农户的子女入学就读、医疗卫生,享受迁入地居民(农民)的同等待遇。
(二)安置农户不享受迁入地村集体的生产资料和资产分配。农户安置前与原居住村签订协议,依法继续享有原居住地的山林和土地等承包权益。鼓励农户将原承包山和承包田进行流转。
(三)制定出台安置小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异地搬迁农民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工资性收入。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