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区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柯城区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经区政府聘任,兼职从事对本区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人士中选聘。
第四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二)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受刑事处罚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聘请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遴选人员范围;
(三)经调查、审核后确定拟聘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人员,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政的,应口头或书面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供行政执法监督线索;
(二)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邀请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活动;
(四)在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组织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在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组织下参与专题调查研究;
(六)依法参与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会议;
(二)根据监督需要,按程序查阅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四)区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三)不得从事有损于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或与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四)区政府依法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3年,任期满自然终止。需续聘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由本人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总结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情况,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及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的评价;
(二)收集和汇总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三)每年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监督情况,可以向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