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民间融资的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民间融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间融资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民间融资管理服务工作,是推动我区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进一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二是有利于民间融资阳光化,遏制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三是有利于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正当权益,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地进行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探索阳光化操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融资发展新模式,着力构建集聚效应显著、运行规范有序的民间融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民间融资资源的优化配置,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的两难问题,为我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强大的金融创新支撑。
(二)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机制激发民间融资市场的活力,引导资金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有效对接,充分发挥民间闲散资金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导,把握民间融资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是坚持积极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在组建过程中既要大胆探索民间融资的新渠道、新模式,积极创新产品设计和服务方式,提升拓展服务功能,又要把防范风险始终贯穿民间融资管理全过程,对资金来源、流向、利率实行有效监控,严防风险产生。
三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适当赢利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民间融资管理服务工作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简化融资手续,提高融资效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改善民生、扩大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又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模式,保持适当的赢利空间,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和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在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适当保持一定的赢利能力,使其能够长期健康经营。
三、设立政府统一监管下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民间融资市场的培育和规范管理,体现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和省金融办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设立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作为我区民间融资市场的管理和运营主体。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在区政府的统一监管之下,通过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完善征信系统,提供鉴证中介服务,形成全区统一、有序、规范的民间融资平台,为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其他合法经营主体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为民间资金增加新的投资选择。
(一)机构设立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是按照“市场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监管”的原则,由民间资本为主发起,选择具有从业经验且有资金实力及管理规范、运作良好、市场信誉度高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区国资公司和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主发起人所占股份最低比例不低于20%,最高不超过60%。
(二)运营团队
各出资方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以主发起人为主组建业务团队,负责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经营业务,其中,总经理必须由从事金融及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无信贷、公安等不良记录,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经济金融专业人才担任,由区金融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证明进行认定。
(三)注册资金
首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一次到位。注册资本要根据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融资规模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必要时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和股权转让时须经区金融办同意。
(四)经营范围
民间资金需求信息登记与发布,组织民间资金供需方撮合,从事民间融资见证,权益转让,自有资金匹配借贷,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提供财务资询、代办资产评估等中介业务。
(五)主要运作模式
1.资金出借方登记。资金出借方应到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登记,资金出借方要求为自有资金,每户(分企业和个人)登记金额的最低额度要求,按市场变化进行确定。登记内容包含出借金额、出借利率、出借时限等。
2.签订授权委托书。资金出借方与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代理借贷合同、鉴证、抵押和担保等与之相关手续,并代理贷款和利息的回收,代理债务追偿等法律手续。
3.资金需求方登记。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经营主体均可在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对企业经营情况、个人的资产状况、借款用途和诚信度等进行必要的评估分类,建立资金需求信息库。
4.代理签订借贷合同。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受出借方委托,代理签订借贷合同,合同应规定借贷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所收取的服务费等内容。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做好资产抵押、收支凭证出具等工作。
5.借贷合同实施。资金出借方将出借资金存入托管金融机构的指定账户,托管金融机构根据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出具的文书将资金转给资金借入方。合同到期后资金借入方归还资金出借方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四、加强对民间融资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管
(一)监管机构
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衢州中心支行(市人行)、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市银监局)为成员的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人行、市银监局要积极协助区金融办开展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区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每年度组织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和方法,并将民间融资信息通报市人行、市银监局,让银行系统及时掌握民间融资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二)主要监管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对借贷利率进行监测,通过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所发生的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
2.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督促民间借贷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防止重复登记、多头融资、循环融资,制止融资诈骗、暴力催贷、洗钱、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3.严格防范经营风险。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配套设立的担保公司独立经营,不得混业经营;担保的借贷额和单笔借贷额须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相关要求操作。
4.严格维护金融秩序。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严禁登记的资金供应方资金直接进入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自有账户。
5.严格禁止账外经营。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鉴证费、信息登记维护费、企业筛选评估和推荐费、小企业信用征信费、连带信用责任担保费和相关法律费用等。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坐支现金。
6.严格按照公司法运行。该公司成立后,一切按照公司法规定运行,但由于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特殊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注册资本等事项变动要向区金融办报批。
五、扶持措施
(一)加强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对于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中介撮合成功的借贷双方在办理房地产、知识产权、商标、机器设备、林权等资产的抵押和担保业务时,国土、房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和银监应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积极引导。为了鼓励和引导地下借贷阳光化,对依法合规的民间借贷业务,财税、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予以政策扶持,引导其规范操作,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渠道。其他各部门应将其视同地方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附件: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6月19日
附件: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等文件和其他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是指由我区政府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柯城区唯一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
第三条 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衢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为成员的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由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合规经营
第四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加强对资金出借的收益与资金借入的成本掌控,通过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所发生的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
第五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督促资金出借与资金借入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防止重复登记、多头融资、循环融资,制止融资诈骗、暴力催款、洗钱、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不得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发放借款。
第六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防范经营风险,要坚持“小额、分散”、“支持实体经济”与“为三农服务”的原则;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配套设立的担保公司独立经营,不得混业经营;担保出借额余额、单笔担保的借入额度须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维护金融秩序。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严禁登记的出借方资金直接进入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自有账户。
第八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不得进行账外经营。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鉴证费、信息登记维护费、企业筛选评估和推荐费、小企业信用征信费、连带信用责任担保费和相关法律费用等。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九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资金借入方主要为本地各类企业和自然人,不得为国家禁止性行业企业撮合资金借入,严格控制为限制性行业企业和个人撮合资金借入。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加强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防范,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与风险拨备金。具体提取标准以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撮合的、借入额余额为基数,参照担保公司标准执行。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每笔出借业务都必须由担保公司进行配套担保。
第十一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自觉接受区金融办的日常监管,及时报送企业服务信息和有关报表,如实反映试点工作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稳定。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计评价,并牵头组织区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享受扶持政策、增加业务范围等的重要依据,引导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的职责,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建立岗位风险处置责任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金融办可派员参加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掌握公司运行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各项决议及决定应到区金融办备案。
第四章 法人治理
第十四条 对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高管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对任职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从事经济、金融、财务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记录,具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要协助政府加强政策引导、业务咨询等工作,使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借贷资金须委托本区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须严格履行资金托管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区金融办做好托管资金账户的监管。
第十六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章程、大股东的变更及5%以上的股份转让、高管任免、变更注册资本、增资扩股等事项,事先应向区金融办报批,确保股东会的稳定和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五章 处置与解释
第十七条 如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区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金融办)可根据违规情节,通过对其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警告单等方式,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区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对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可采取降低年度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核准后,可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出现重大风险的,区政府可要求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重组,以及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
第十九条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柯城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