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0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止2017年10月29日,房屋征收部门共收到被征收人实名纸质意见299份、实名来信 4封、实名电子邮件95封,征收现场接待来访人员 2270人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情况
1、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问题
2、关于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问题
3、关于产权调换房源和选房办法问题
4、关于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问题
5、关于公租房申请问题
6、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7、关于单元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问题
8、关于3%购房补助兑现对象问题
9、关于物业维修基金问题
10、关于土地收益金问题
11、关于征收信息公开问题
12、关于回迁安置房是否装修问题
13、关于单位住宅公房政策问题
二、相关意见的答复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柯城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1、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问题
答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中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关于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问题
答复: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第二十二、二十八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执行。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应认定依据并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提交联合确认小组调查、认定和处理。
3、关于产权调换房源和选房办法问题
答复:本项目提供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源位于斗潭东区(期房)、斗潭西区(期房)、锦西家园(期房),另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增加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房源花港家园二期(期房);用于产权调换非住宅房源位于斗潭东区(期房)、斗潭西区(期房)。
产权调换房屋选房的原则是“先签协议且按期腾空优先选房”,具体详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选房办法》。
4、关于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问题
答复: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5、关于公租房申请问题
答复:依据《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安排。
6、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
答复: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7〕64号),已经对临时安置费进行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助奖励标准均按照此政策执行。根据文件规定,斗潭片区属一类地区,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以下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的标准计发;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7、关于单元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问题
答复: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7〕64号)第五条第(三)项关于“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的规定,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8、关于3%购房补助兑现对象问题
答复: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衢住建办〔2016〕220号)文件中关于“补助对象的认定”的规定,除被征收人外,如被征收人以子女的名义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的,也可以享受购房补助。
9、关于物业维修基金问题
答复:对于已经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物业维修基金余额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向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申请。
10、关于土地收益金问题
答复: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65号)第二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系土地收益金收取对象。土地收益金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款项中代扣代缴。
11、关于征收信息公开问题
答复:本项目实行“阳光征收”,全程做到公平、公证、公开。使用“衢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被征收人可通过现场办公点安装的电子触摸屏查询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信息、评估结果、签约情况、政策法规、公示公告、办理指南、监督举报等一系列房屋征收信息。同时,被征收人可以在触摸屏的首页,看到本项目的总户数、已签约户数、签约期限、签约进度、签约时间等签约动态。真正实现调查结果、评估结果、签约结果的全面公开,进一步彰显公开、公平、公正。此外,可登录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kczqb.org.cn/)查阅本项目的相关公示、公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有关本项目的公告、通告等资料,除查阅网站和电子触摸屏外,还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以及本项目现场办公地点进行张贴,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发布。
12、关于回迁安置房是否装修问题
答复:回迁安置房是毛坯房。
13、关于单位住宅公房政策问题
答复: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征收国有(控股)单位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且享受政策租金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一)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购房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二)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征收人可以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简称换房续约),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承租人符合换房续约并经房屋租赁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对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助,货币补助标准为原租赁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的35%。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政策按照《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衢政发〔2017〕39号)执行。
三、补偿方案修改内容
1、《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更正为:具体征收范围以柯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2、《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中住宅回迁安置地点修改为:斗潭东区(期房)、斗潭西区(期房),约2500套,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130平方米。异地产权调换地点增加:花港家园二期(期房),252套,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140平方米。
3、《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中商业产权调换地点更正为:斗潭东区(期房)、斗潭西区(期房)。
4、《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中选房原则第②项修改为:回迁安置的,按照提供的房源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提供的房源任意选择。
5、《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中异地置换住宅房屋差价结算部分增加:对安置用房设置电梯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款。
6、《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补偿安置中回迁安置住宅房屋差价结算第①项“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修改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同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第②项“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修改为:产权调换房屋设置电梯的,考虑到公摊因素,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住改商”面积)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积,上浮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计算,上浮面积内电梯公用部分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款,其余面积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再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第③项 “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第二段修改为: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住改商”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购面积结算的,托底增购面积中“住改商”部分不享受下浮20%结算优惠。第④项修改为:同一被征收人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有二户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不超过二次的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除外)和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7、《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子女就学相关规定修改为: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证明以及相关户籍证明,经柯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子女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五年内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或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入学手续。
具体内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