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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明确衢州市柯城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复(代拟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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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送上区安监局起草的《关于明确衢州市柯城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复(代拟稿)》及起草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121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张宸,联系电话:3052350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1213

 

 

关于明确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复(代拟稿)

区安监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请示》(柯安监〔201729号)收悉。经区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明确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

    二、区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有效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法制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

批复(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衢州市柯城区安监局《关于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请示》(柯安监〔201729号),形成本批复文件(代拟稿)。

    二、文件出台依据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62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确认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部门性质。

   20161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十一点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

   2017224日,车俊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讲话中明确要求“推动将安全监管部门纳入行政执法机构”。 

    此外,国务院安委会将“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并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各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考核。

    三、文件出台过程

    该文件草稿由衢州市柯城区安监局代拟,经局政策法规科法律审查后,提交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公开征求意见。

    四、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该文件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二是要求区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有效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五、其他说明

    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范性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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