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推进危旧房治理改造进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以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7〕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收购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 收购范围
北苑村7幢、10幢、13幢、16幢四栋D级危房,文苑村7幢、8幢二栋D级危房,昌苑村大板房6幢、7幢、14幢、15幢四栋D级危房,具体以衢化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收购部门和房屋收购实施单位
(一)房屋收购部门: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收购实施单位: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办事处。
三、收购期限
本项目收购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收购通告中明确。
四、被收购人的确认
(一)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四)其它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收购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仍不能确认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确定。
五、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收购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报名情况,推荐不少于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收购范围内予以公示。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确定:
1、房屋收购部门组织被收购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收购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收购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确定;
2、未能通过投票多数确定的,房屋收购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收购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收购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二)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收购方式
被收购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产权调换房屋及选择方式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安置地点:位于花径二村南侧,东至溪东埂村、西临普珠园村。具体安置房源及户型由房屋收购部门另行公布。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方式。
按照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的原则进行,户型面积按照提供的房源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收购部门另行公布。
九、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
根据评估结果,按被收购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差价结算。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以下结算优惠:
(一)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同于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二)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房屋设置电梯的,每户可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住改商”面积)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上浮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计算。上浮面积内电梯公用部分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款,其余面积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
(三)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被收购房屋面积小,上浮后安置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可增购至60平方米,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住改商”的被收购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购面积结算的,托底增购面积中“住改商”部分不享受下浮20%结算优惠。
(四)同一被收购人在此次收购范围内有二户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不超过二次的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除外)和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十、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和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按本方案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收购通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
1、住宅房屋: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为2000元/户;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计发。
2、非住宅房屋: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被收购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械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确定。
3、支付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D级危房在解危时已支付的搬迁费不再重复计发。
(三)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发;计算后每户每月不足480元,按480元/月计发。
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收购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每户每月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
3、支付时间: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从协议生效且腾空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自协议生效且腾空之月起按12个月支付。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收购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收购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收购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收购部门提供房屋被收购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收购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收购通告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五)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收购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六)各类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收购调查、评估奖励
被收购人在房屋收购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收购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收购通告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平方米奖励。
2、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住宅房屋:被收购人在房屋收购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收购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收购人在房屋收购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收购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
商业用房: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其他非住宅: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收购人另行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收购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收购人在房屋收购通告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收购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收购人在房屋收购通告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收购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组片)的划分在收购通告发布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的户数为区间进行划分。
4、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收购人在房屋收购通告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收购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收购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住宅房屋按被收购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收购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被收购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收购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5、购房补助
收购个人住宅的,被收购人自房屋收购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以本人或者以其子女的名义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收购部门按被收购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收购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完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七)“户”的认定
各类补助和奖励中“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户认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单独持证的架空层、储藏室(车库)不按户认定。
十一、住房保障优先配租
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优先给予实物配租,按《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3〕39号)执行。
十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收购个人住宅,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54㎡),且被收购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收购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4㎡予以补偿。
(二)被收购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54㎡;被收购人对54㎡以内或者被收购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54㎡且超过被收购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核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办法》(衢住建办〔2016〕219号)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1、土地收益金收取对象:房屋收购范围内,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被收购人。
2、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65号)执行。
(二)被收购人凭收购补偿协议、房屋收购部门审核证明以及相关户籍证明,经柯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子女在收购补偿协议生效后五年内可在被收购房屋所在学区或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入学手续。
(三)收购后的房屋全部予以拆除,凭收购补偿协议注销原房屋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按规定收回,凭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十四、本收购补偿方案未尽事宜,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房屋收购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收购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房屋收购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