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毛冬运,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毛村村504号
当事人:孙宗娟,女,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毛村村504号
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你户位于衢州市斗潭35幢3单元102室的房屋为D级危房,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应立即予以整幢拆除。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已于2017年2月16日向你送达《告知书》,2018年1月11日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送达《催告书》,责令你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2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或至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委托拆除手续,你逾期仍未委托拆除,且无正当理由。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于2018年1月23日强制拆除该幢危房。
因你户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