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衢州市妇保院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发布。
2018年2月1日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柯政征补字〔2017〕第30号
被征收人:施琴凤,女,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巨化崇文小区山水苑29幢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30821195004127282。系徐兰英(已故)之女,衢州市洪桥路90号房屋继承人。
被征收人:施双凤,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龙游县文三路16号2幢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30825195012030021。系徐兰英(已故)之女,衢州市洪桥路90号房屋继承人。
被征收人:施丽珍,女,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十五田铺1号,身份证号码:330802195707233621。系徐兰英(已故)之女,衢州市洪桥路90号房屋继承人。
被征收人:施丽华,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世通华庭7幢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330802196001094425。系徐兰英(已故)之女,衢州市洪桥路90号房屋继承人。
被征收人:施增华,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斗潭39幢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330802195408053639。系徐兰英(已故)之子,衢州市洪桥路90号房屋继承人。
被征收人:施国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太真路16号2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30802196710254487。系徐兰英(已故)之子,衢州市洪桥路90号房屋继承人。
被征收房屋地址:衢州市洪桥路90号。
因交通、市政公用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柯政发【2017】68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衢州市妇保院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2017年6月9日发布了《关于衢州市妇保院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决定的公告》。同时公布了《衢州市妇保院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及征收范围(征收范围:洪桥路89号、90号,金建台177号)。本项目的签约期限为35天,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衢州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公开摇号随机选定的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比准价格为8072元/㎡,安置房的评估比准价格为9739元/㎡。
被征收人施琴凤等人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洪桥路90号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54.24㎡,房屋用途为住宅。经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为1287710元(包括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编号:Z-FB-17住-01)。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向被征收人转交了上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进行了多次商谈,均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9月15日报请本区人民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出了《关于征收施琴凤等人位于衢州市洪桥路90号房屋的补偿决定方案》:
一、货币补偿及相应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154.24㎡× 8072元/㎡=1245025元(详见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编号:Z-FB-17住-01);
2、搬迁费:2000元+(154.24㎡-60㎡)×10元/㎡=2942元;
3、临时安置费:154.24㎡×12元/㎡·月×12个月=22211元;
4、配合评估奖:0元;
5、按期搬迁腾空奖励:0元;
6、单元(组)奖、楼幢(片)奖:0元;
7、货币化安置奖励:0元;
8、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及附属物的补偿:42685元。
合计:1312863元
二、产权调换及相应标准
(一)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154.24㎡× 8072元/㎡=1245025元(详见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编号: Z-FB-17住-01);
2、搬迁费:2000元+(154.24㎡-60㎡)×10元/㎡=2942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次支付;
3、临时安置费: 因安置房为期房,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
4、配合评估奖:0元;
5、按期搬迁腾空奖励:0元;
6、单元(组)奖、楼幢(片)奖:0元;
7、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及附属物的补偿:42685元。
合计:1290652元【不包含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次支付的搬迁费及第3项】
(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1、产权调换房屋:坐落衢州市公园世家18幢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89.79㎡(另储藏间:7.21㎡);结构:混合;房屋用途:住宅;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905144元(详见安置房屋评估报告,编号:公园17-Q05);
2、产权调换房屋:坐落衢州市公园世家18幢1单元302室;建筑面积:74.57㎡(另储藏间:6.69㎡);结构:混合;房屋用途:住宅;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754703元(详见安置房屋评估报告,编号:公园17-Q06);
以上两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合计:1659847元。
3、价差结算: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差结算款369195元(不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次支付的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若被征收人对本区政府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不满意的,可另行在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信息及价值详见《2017年衢州市区原青少年宫周边地块及市妇保院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征收项目安置房(住宅)评估价格公示表》。被征收人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价差。
本区人民政府对上述补偿决定方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并已将《关于征收施琴凤等人位于衢州市洪桥路90号房屋的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在该项目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经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多次做工作,被征收人提出“住改非”要求,但根据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资料,登记在洪桥路90号的 “柯城区致富旅馆”已在2006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无92年以后持续营业至今的材料,因此,被征收人提供的“住改非”相关依据不充分。经衢州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多次工作,双方无法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被征收人收到《关于征收施琴凤等人位于衢州市洪桥路90号房屋的补偿决定方案》后,未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现该项目的签约、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衢州市妇保院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区人民政府就征收施琴凤等人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施琴凤等人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洪桥路90号的房屋,按照《衢州市妇保院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规定,与衢州市公园世家18幢1单元301室及衢州市公园世家18幢1单元302室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可获得的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154.24㎡× 8072元/㎡=1245025元(详见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编号: Z-FB-17住-01);
②搬迁费:2000元+(154.24㎡-60㎡)×10元/㎡=2942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次支付;
③临时安置费:因安置房为期房,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
④配合评估奖:0元;
⑤按期搬迁腾空奖励:0元;
⑥单元(组)奖、楼幢(片)奖:0元;
⑦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及附属物的补偿:42685元。
合计:1290652元【不包含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次支付的搬迁费及第③项】。该补偿款于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即可支付,用于抵偿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
2、经衢州市华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位于衢州市公园世家18幢1单元301室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905144元,衢州市公园世家18幢1单元302室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754703元,合计1659847元。
3、被征收人可获得的产权调换补偿抵偿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差价为369195元(不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次支付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被征收人应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该价差款。
二、限被征收人施琴凤等人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与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移交手续,并将衢州市洪桥路90号的房屋腾空搬迁。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本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