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三期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2月7日,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三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柯城区政府门户网站(www.aqzaad.com)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3月10日。在此期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映意见。请将意见发送至“quzhouzs@126.com”邮箱。
二、通过来信反映意见。请将意见寄至“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51号-衢州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来访反映意见。来访地点: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51号—衢州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570-8758755。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三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附件
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三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政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公共利益需要,需对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三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下营街22号,天皇巷49幢,黄衙弄4号,黄衙弄6号,黄衙弄8号,黄衙弄8号(老4号)。征收范围图见附件。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902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第14号公告)、《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及配套政策等有关规定。
四、签约搬迁期限
本项目的签约搬迁期限为4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
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衢州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六、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它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
七、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有冲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规划及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确认。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至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不能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确定;
(三)不能协商选定或多数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协商选定、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九、房地产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十、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为兴华西苑、白云小区现房和锦西家园期房。选择兴华西苑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在60㎡以内(含60㎡)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500元/㎡结算;超过60㎡以上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选择白云小区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多层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下浮1500元/㎡结算;选择锦西家园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2)房屋选购。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先签协议的优先选房。被征收人应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后至签约搬迁期限届满前,根据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安排办理全部选房签约手续,逾期未办理选房的,视为自行放弃选房资格。
(3)价差结算。被征收人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其他补助和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价差。
(二)相关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1、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含土地)和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3)支付时间: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5、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6、各类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2)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
商业用房: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
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3)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组片)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的户数进行划分。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5)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购买住宅房屋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7、各类奖励中“户”的认定
各类奖励中“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证为一户认定。
十一、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对象: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
(二)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标准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3〕65号)执行。
十二、单位住宅公房相关规定
征收国有(控股)单位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且享受政策租金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一)房屋承租户符合房改政策购房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房屋承租户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租赁关系解除协议的,征收人可以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简称换房续约),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承租人符合换房续约并经房屋租赁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对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助,货币补助标准为原租赁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5%。
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政策按照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为符合作出征收决定时当年度最新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一档和二档家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按作出征收决定时当年度最新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执行。
十四、住房保障优先配租
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可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优先给予实物配租,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3】39号)执行。
十五、腾空房屋的办理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并申请房屋、土地的注销登记。逾期未腾空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搬迁事宜,因房屋租赁关系影响房屋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六、补偿决定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柯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柯城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柯城区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柯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其他事项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及其配套政策执行。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三期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