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俊、余燕:
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你户位于衢州市斗潭53幢3单元301室的房屋为C级危房,且存有危害公共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措施。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18年1月23日向你送达《督促解危通知书》,责令你户于2018年1月24日前自行腾空解危,在收到其通知书之日起的2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或至其单位办理委托拆除手续。2018年1月25日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送达《解危催告书》,催告你户履行自行解危措施。
因你至今仍未采取解危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于2018年1月28日强制拆除该幢危房。
因你户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