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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政策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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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救灾款使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冬令、春荒期间救济款主要用于补助春荒和冬令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实行社会化发放。

  2、40%精减退职职工有何规定?

  答:对于从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精减退职,且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3、医疗救助按什么标准给予补助?

  答:按不同对象和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1)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每人每年发放300元门诊医疗费(由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因重大疾病需住院的,按个人自负部分的90%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由政府出资为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按个人自负部分的30%比例救助;

  (3)因患重大疾病的城乡其他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按当年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费用,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个人自负部分的25%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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