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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政策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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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包括哪几个阶段?

  答:(1)组织准备阶段;

  (2)选民登记阶段;

  (3)候选人提名确定阶段;

  (4)投票选举阶段;

  (5)建章立制阶段。

  2、判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是否当选的标准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必须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3、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选民榜应在选举日前多少日公布?

  答: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法律规定于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4、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什么规定?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由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5、判定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有效的标准是什么?

  答:村民会议所作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通过,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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