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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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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答:《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2、收养对象包括哪些?

  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办理收养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答:第一步,收养人准备收养申请、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步,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依法确定管辖地,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材料。

  第三步,由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第四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办理收养登记的收费标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及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缴纳收养登记费及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目前,财政部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养标准是:收养登记费共240元人民币,其中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人民币;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人民币。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人民币。此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

  5、收养关系的解除?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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