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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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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是国家实行全面两孩政策的第一年,值此计划生育协会第18个“5.29会员活动日”来临之际,现将2016年1月14日新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如下:

  “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国家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

  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 

  新修改的省条例自2016年1月14日起实施,但根据新修改的国家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因此,只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

  计划生育国策不会取消 

  党中央对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态度是坚定而明确的。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新形势下遵循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的重大战略选择,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这就是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适当提升生育水平,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绝不是对这项基本国策的否定。

  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生育“两孩”还要不要审批? 

  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可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凭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出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但对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然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新修改的国家法、省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不属于审批程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对象的户籍地,在回到原籍后不需要重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关于晚婚假和产假的规定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的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依据新修改的国家法,新修改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说,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奖励扶助: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问题,新修改的国家法第二十七条有相应规定,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两孩政策实施之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按照老办法。比如说: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但根据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精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

  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两孩的 要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当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两孩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对其他情况要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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